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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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心胸狭小的人多烦恼,别人不能公正地对待他,会使其烦恼;自己的机遇不如人,也会使其烦恼,在生活中遇到些许不顺的事情,便会叫苦连天,仿若安徒生童话中那个豌豆上的公主。 ——汪国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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