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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 1492 5.0分钟 97% 45 CPM 9 8 及格,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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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我们可以由读书搜集知识,但必须利用思考把糠和麦子分开。 ——富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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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 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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