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
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第二节》 | 251字 | 3.3分钟 | 94% | 70 CPM | 11 次 | 15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錯的字 自,与,养,间,的,适,间,适,的,近,间,法,编,编,始 | |||||||
小小建議: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
|||||||
勵誌名言: 最惨的破产就是丧失自己的热情。 ——阿诺德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