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
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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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1714字 | 20.0分钟 | 98% | 116 CPM | 106 次 | 4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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