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
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
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69.上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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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项》 | 278字 | 30.0分钟 | 95% | 59 CPM | 5 次 | 14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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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或许我们走那么远,不是为了看风景,而是为了去天地的尽头会一会自己,因为只有在那样遥远的地方,你才能把喧嚣的人世抛在身后。 ——陶立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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