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59.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60.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6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
终结执行。
62.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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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项》 | 615字 | 8.4分钟 | 94% | 67 CPM | 5 次 | 36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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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信任是友谊的重要空气,这种空气减少多少,友谊也会相应消失多少。 ——约瑟夫·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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