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
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
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69.上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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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项》 | 278字 | 4.0分钟 | 94% | 64 CPM | 5 次 | 17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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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人生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 ——欧阳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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