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
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
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69.上级法...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项》 | 278字 | 3.8分钟 | 96% | 69 CPM | 10 次 | 11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本次出錯的字 。,。,请,。,.,作,。,院,。,.,。 | |||||||
勵誌名言: 人的勇气能承担一切重负;人的耐心能忍受绝大部分痛苦。 ——塞缪尔·约翰逊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