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4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42.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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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项》 | 464字 | 1.0分钟 | 91% | 40 CPM | 6 次 | 4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錯的字 标,的,物,的 | |||||||
小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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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将事而能弭,遇事而能捄,既事而能挽,此之谓达权,此之谓才,未事而知其来,始事而要其终,定事而要其变,此之谓长虑,此之谓识。 ——曾国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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