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
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镇村,现住慈溪市镇村。
2013年1月因阻碍警察执法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2月因阻碍施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2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年8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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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在生活中示曾做过任何傻事的人,决不象他自己想象得那么聪明。 ——拉罗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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