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9号
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某不服,提
出上诉。2009年12月20日,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13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2008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朱某某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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