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执行争议的协调
67.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请
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执行争议经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书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68.执行中发现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
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69.上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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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项》 | 278字 | 4.9分钟 | 96% | 53 CPM | 13 次 | 10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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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你曾打开窗户,让我向外面的世界张望;你还用生硬的手拍打掉我从乡里带来的一身黄土,把你充满碳烟味的标志印烙在我的身上,老实说,你也没有能拍打净我身上的黄土;但我的身上确是烙下了你的印记。 ——路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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