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0年6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
月因盗窃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9月6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
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2月16日被减刑
后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抓获,6月10日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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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 | 1103字 | 15.0分钟 | 96% | 55 CPM | 158 次 | 32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錯的字 窃,得,、,、,指,认,被,究,轻,情,节,年,物,窃,得,。,构,成,盗,窃,罪,,,轻,名,成,立,应,予,采,纳,《,中 | |||||||
小小建議: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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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生命固然短暂,我们却常常漫不经心的浪费时间,使生命更为短暂! ——雨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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