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
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
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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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2-70条)》 | 2288字 | 31.9分钟 | 99% | 69 CPM | 417 次 | 33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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