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
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
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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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此时此刻,我竟不知究竟是悲伤,还是快乐。 ——端木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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