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
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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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1839字 | 1.3分钟 | 100% | 12 CPM | 7 次 | 0 | 不及格,加强练习! |
小小建議:
总的来说速度上可能不是很快,多练习键位、或英文文章巩固一下,然后试着对应的输入法练习上,多增加词组等、一次性多字的输出,这样可以总体上提高部份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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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爱情是一种奥妙,在爱情中出现籍口时,籍口就是籍口,显然已经没有热情的籍口而已,来无影,去无踪,如果爱情消逝,一方以任何理由强求再得,这,正如强收覆水一样的不明事理。 ——三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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