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
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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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不是每一次努力都会有收获,但是,每一次收获都必须努力,这是一个不公平的不可逆转的命题。 ——张爱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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