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民法典》 | 310字 | 1.0分钟 | 91% | 95 CPM | 0 次 | 9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本次出錯的字 催,告,视,认,以,作,未,认,的 | |||||||
小小建議: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
|||||||
勵誌名言: 生活中真正的快乐是心灵的快乐,它有时不见得与外在的物质生活有紧密的联系,真正快乐的力量,来自心灵的富足,来自于一种教养,来自于对理想的憧憬,也来自于与良朋益友的切磋与交流。 ——于丹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