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
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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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二章 侦查(2)》 | 3299字 | 30.0分钟 | 99% | 51 CPM | 178 次 | 17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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