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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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989-1010条》 | 1862字 | 10.0分钟 | 98% | 70 CPM | 88 次 | 18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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