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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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第一分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第四章一般规定第233-245条》 | 925字 | 35.0分钟 | 100% | 85 CPM | 26 次 | 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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