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
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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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23-343条》 | 1285字 | 35.0分钟 | 100% | 78 CPM | 67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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