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
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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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365条》 | 1560字 | 35.0分钟 | 100% | 85 CPM | 63 次 | 0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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