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PP的《民法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394-419条》成绩 - 打字成绩 - 在线打字练习(dazi.91x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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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394-419条 2679 35.0分钟 100% 81 CPM 125 1 良好,向更快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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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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