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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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七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420-424条》 | 510字 | 35.0分钟 | 100% | 76 CPM | 21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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