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PP的《民法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425-446条》成绩 - 打字成绩 - 在线打字练习(dazi.91x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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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编第四分编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425-446条 1967 35.0分钟 100% 67 CPM 161 1 良好,向更快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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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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