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动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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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关于担保物权(二)》 | 1434字 | 12.0分钟 | 98% | 90 CPM | 105 次 | 27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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