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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 1342 2.0分钟 100% 58 CPM 9 0 及格,继续努力!
勵誌名言: 很多人这样问:“我想开一家公司,我该做什么?”而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你所热爱的是什么?你开的公司想要做什么?”他们大都笑道:“不知道,”我给他们的建议是,去找份工作让自己忙碌起来,直到你找到答案为止,你必须对自己的想法充满热情,强烈感受到愿意为它冒险的心情。 ——乔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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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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