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键人13334362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第十九章留置权》成绩 - 打字成绩 - 在线打字练习(dazi.91xj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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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成績: 2025/ 1/ 6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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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第十九章留置权 687 2.0分钟 100% 27 CPM 5 0 不及格,加强练习!
小小建議:
总的来说速度上可能不是很快,多练习键位、或英文文章巩固一下,然后试着对应的输入法练习上,多增加词组等、一次性多字的输出,这样可以总体上提高部份速度。
勵誌名言: 习惯的链条在重到断裂之前,总是轻到难以察觉。 ——巴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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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 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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