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
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
中文文章 | 文章字數 | 測試時長 | 準確率 | 速度 | 退格數 | 出錯數 | 成績 |
---|---|---|---|---|---|---|---|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 851字 | 20.0分钟 | 98% | 52 CPM | 92 次 | 19 | 及格,继续努力! |
本次出錯的字 ,优,,、,、,是,、,、,,、,、,、,、,、,未,、,,, | |||||||
小小建議:
可能对按键不够熟悉,或者对输入法不够熟练所导致,不要急慢慢来,先打对把准确率提高,然后逐渐的加快速度,最后才能打准打快。
|
|||||||
勵誌名言: 地到尽时天不断,人能来时鸟难过。 ——沈受宏 | |||||||
您覺的這篇文章怎麽樣,評個分吧,做其他人的指路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