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及时要,法院不再支持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6年2月16日,被告唐某向原告雷某借款36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
载明:今借到雷某现金叁仟陆佰整(3600)按月利息8.85‰计息,
于2006年12月30日连本计息归还。收到借款后,被告唐某举家外出务工,
原告雷某多方寻找未果,直到2021年原告雷某发现被告唐某居所后,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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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文章练习》 | 382字 | 4.7分钟 | 91% | 73 CPM | 14 次 | 32 | 不及格,错误太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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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建議:
正确率比较低,多观察一下出错的字加以修正,一般来讲都要达到95%以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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