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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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2582字 | 1.1分钟 | 100% | 59 CPM | 0 次 | 0 | 及格,继续努力! |
勵誌名言: 活的越久,越发现,嘲笑声是自己发出的,耳光也是自己打的。 ——杨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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