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平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住XX县。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原裁判生效后在XXX监狱服刑
,现暂押于XXX看守所。辩护人张凯,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
审被告人刘平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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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再审刑事判决书》 | 4330字 | 5.0分钟 | 99% | 106 CPM | 22 次 | 8 | 优秀,成绩不错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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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不是因为我执着,而是因为你值得。 ——毛利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