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高某某的妻子盛某某和儿子高某到潘某某所在的辉煌行房产物色二手房,
潘某某为其介绍了南京市鼓楼区芦席营21号4幢201室的房产,房主为许某某。潘某某带领盛某某和高某
实地查看了房屋,并组织双方交接购房定金。许某某签字确认的定金收条载明:今收到高某某承购
鼓楼区芦席营21号4幢201室,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壹佰零贰万,各自付税,
承购方先行支付人民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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