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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