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
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
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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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第51~100条》 | 4140字 | 1.0分钟 | 100% | 69 CPM | 9 次 | 0 | 良好,向更快挑战! |
勵誌名言: 舍弃一切去做一件事,没有值不值得,只有想不想。 ——吾之秦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