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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

2022-09-12 21:35  瀏覽數:506  來源:1452114160    

2、抵押物的买受人丙是否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乙是否还能行使抵押权?必考+新增答:第一步:先看是否符合
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甲出卖该动产,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丙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
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乙不得对抗买受人丙,买受人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乙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
为《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总结符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第二步:再看是否
约定不能转让:决定能不能取得物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走第三步(1、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登记):当然抵押权肯定也登
记了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能转
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记,甲丙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丙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
条第2款、第56条。总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行使抵押权(2、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抵押物已交付或登记)该
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转
让合同有效,但未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且已经向不知情的丙完成交付,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丙若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
,则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1款、第56条。总结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有不得转
让的约定),取得所有权;受让人恶意(当然也知道有抵押权),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3、没
约定不能转让)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未约定
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丙取得动产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总
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第三步:善意第三人规则:这一步决定的是能不能行使抵押权(1、抵
押权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2
、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若为恶意,可以行使
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非正常经营活
动: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买卖目的为担保;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查询
抵押登记而未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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