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冲突与解决原则
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在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一般讲,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其制定的法律
文件的等级就越高;还有,其制定的程序严格,其法律的效力等级在多数情况下就越高。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适用如
下原则:第一,根本法优于普通法。这里专指成文法国家,其根本法是宪法,是该国立法的基础,其法律效力最高,普通法必
须以它为基础,不能与之相抵触。第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是法治国家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通例。第三,新法优于旧法,
这只是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才能适用,就是说,新法不能优于比其位阶高的法的效力。第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这一原
则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同一主体制定的法。3、在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我们按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
,采用如下方法解决:一是依法裁决;二是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三是进行备案与审查。4、在法治国家,还有法律系统化
的方法,如法规清理,法律编纂等,它不仅可以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问题,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但这需要用较长的时间,因
此,在我国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问题大多依循上述四个原则和三个特殊的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