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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1060号

2021-03-02 18:13  瀏覽數:755  來源:苏苏    

(2020)沪0120刑初10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沈晨,上海知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辩护人陈淑娟,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辩护人张可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辩护人王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
蔡某某、许某、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许某、
黄某某、辩护人陈淑娟、张可强、王栋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
沈晨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希尔顿欢朋酒店将上海
金多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侯孓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潇策有限公司3家公司账户
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许某,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后被告人刘某某
等人将上述3家公司账户转卖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转移资金,并非法获利。经查,
被害人王某被骗资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庞某被骗资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金某某
被骗资金人民币4万元进入上海侯孓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其中
人民币11万元非法转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许某、黄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被害人王某、庞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侯某某、阳某某的证言,银行资金流水单据,
监控视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许某、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
仍通过买卖公司账户的方式,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协助资金转移,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许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
从轻处罚,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结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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