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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刑初1432号-1

2021-03-02 20:12  瀏覽數:789  來源:苏苏    

(2020)沪0110刑初1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赵博、唐卉苹,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辩护人廖佩娟,上海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0〕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苏某某犯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
及其辩护人唐卉苹、赵博,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廖佩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全星
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全星公司)“CONVERSE”等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出售给被告人胡某,约定
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胡某已支付7万元。
被告人胡某通过伪造销售授权委托书的手段,于2020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国华
国际广场1楼、2020年6月25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设摊,将从被告人苏某某
处购得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对外出售,分别通过郭玲玲、杨学琴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
销售钱款,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于2020年6月26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被抓获;被告人苏某某于2020年
7月13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学园中街XXX弄XXX号楼下被抓获。民警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
B2层查扣标有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共计834双;在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国华国际广场1楼
查扣标有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鞋子共计162双。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标有全星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
产品均系假冒,货值金额分别为24万余元、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胡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且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追究其等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待销售部分,被告人胡某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
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名被告人
退赃退赔预交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苏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均在辩护人或
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
意见:一、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二、被告人胡某家属帮助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三、被告人
胡某庭前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胡某无前科,系初犯;六、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与商标权利人沟通过全额退赔问题,但权利人不愿意。
综上,希望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苏某某认罪
态度良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进行退赔;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苏某某已销售金额的17余万元中
498双鞋的问题不影响定罪,只是被告人苏某某说明客观上存在退回的情况,其并非对起诉书指控的金额等有异议;
三、被告人苏某某庭前向法院交纳了罚金;四、被告人苏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家中孩子刚出生需要抚养。综上,
希望对被告人苏某某在量刑上作出适当的考虑,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苏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出售
给被告人胡某。
经审计,被告人苏某某向被告人胡某销售“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7万余元。嗣后,被告人胡某
通过伪造销售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于2020年6月13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国华国际广场1楼、
2020年6月25日起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设摊,将从被告人苏某某处购得的上述假冒
“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
对外出售,并分别通过同案关系人郭玲玲、杨学琴(均另处)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钱款。经审计,同案关系人
郭玲玲、杨学琴(均另处)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共计收取上述假冒“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的货款25万余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合生汇B2层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13日,
被告人苏某某于福建省莆田市学园中街XXX弄XXX号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分别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号
合生汇B2层、闸殷路XXX号
国华国际广场1楼查获涉案“CONVERSE”品牌鞋类商品834双、162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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