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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9:18  瀏覽數:48  來源:czy123456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北
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赵某承担二审法院补充认定如下事实一审诉讼中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
提交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2017至2019年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证明赵某挪用公司资金理财规模达4700万元投资理财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业委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赵某认为银行理财是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与赵某没有任何关系北京
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商业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赵某被免去职务后不久有人持该三份
合同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了极大风险赵某认为上述合同均是其任职期间通过正常流程签订合同合同内容
都是让公司获得了实际利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另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股东针对2017年4月12日赵某伪造股东会和董
事会成员签名成为公司董事及董事长事宜的声明证明赵某违反作为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股东会董事会签名全部为伪造赵某及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于一身完全控制公司提交了2020年10月14日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等
工商变更工作的通知视频及纸质通知2020年10月20日赵某出具的转账支票证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通知赵某移交公司
公章等所有法律文件及物件并配合和完成工作交接并向财务人员明确没有现法定代表人或来胜或廖云志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任何
财务活动赵某非法进行了支票开具提交了2020年10月16日廖云志要求财务主管邓某办理交接的视频乃文字稿证明邓某
告知廖某公司财务凭证被赵某拿走并且没有签任何手续费针对上述证据赵某认为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其本人都没有参加所有的事
情都是赵某在正常履职是正常职务行为二审诉讼中赵某称其将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会计原始凭证寄
交有关部门的原因是其认为凭证中存在行贿的资料而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以赵某执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时以及被免去职务后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
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公司受
到损害的事实存在2损害行为应当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成执行职务的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4行为人须有过错即要有过失或故意本案中针对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工作人员员薪资补贴以及办公场所租金等支出
赵某均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在履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针对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赵某将停车费计入公款旅游费用赵某的行为导致物业购电系统费用增加以及
工作人员收取物业费等费用未入账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与赵某相关也不足
以证明赵某未尽勤勉忠实义务针对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赵某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理财的行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
据证明其因此遭受损失针对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的赵某对外签订商业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补充
协议给公司造成巨大经营风险的行为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该损失与签订上述合同的
因果关系因此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赵某未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亦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信二
审诉讼中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调取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
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会计原始凭证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称其将上述凭证寄给有关部门的原因系该凭证能够证
明存在违法犯罪犯罪事实若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经调查不存在违法犯罪事实可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发还该证据不属于法院
应调取证据的范围故二审法院对其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围绕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
据认定如下赵某向本院提交了编号分别为XF586019XF584075的两份商品买卖合同买受人分别为北京某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
出异议本院认为赵某提交的上述两份合同并不是完整的合同在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无法采信该两份证据
赵某向本院提交了房屋转移登记办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其中载明新华阳光
大厦一号楼103房屋由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已就所购房屋支付房款77799万元房款已交齐北京某置
业有限公司请求北京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于赵某
提交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理通知书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是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北京某
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并支付了多余房款但该证据内容只涉及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赵某在本院庭审中已经确认
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购买房产均多支付了房款并据此提出抗辩故本院对该证据与赵某抗
辩之间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赵某向本院提交了2018年3月21日开具的收据载明收到扬州天达顺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400
万元2018年3月21日开具的收据载明收到金亮购房款400万元赵某主张金亮曾为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北
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于赵某提交的两份收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赵某提交该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
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上述两份收据上的交款人均非北京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而是案外人故本院对该两份收据均无法采信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于赵某提交的律师函银行转账记录和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真实性认可对于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因上述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定程序不为
法律所禁止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合法性赵某提交上述证据用于支持其答辩意见中的待证事实故本院亦确认该证据的关联性赵
某对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北京新华阳光公寓业主公约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均系案外
人签属且与本案争议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赵某对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物业认购确认书的真实性和关
联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该证
据用于反驳赵某的答辩意见故本院亦确认该证据的关联性赵某对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
知单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定程序不为法律所禁止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北
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用于反驳赵某的答辩意见故本院亦确认上述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再补充查明以下事实该案中北京
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曹某向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曹某以个人名义收取未入账的装修押金11万元二曹某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部分载明曹某在任职期间利用物业经理之工作便利于2018年4月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业主装
修押金6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收取业主装修押金3万元于2020年1月6日收取业主装修押金2万元以上共计11
万元后曹某故意隐瞒其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的事实并将其占为己有该判决中曹某辩称曹某并未将收取的购房押金据为己有而是
按照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将上述款项转给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前法人赵某曹某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
司的财务部门便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且财务部门并没有将钱款收走而是以公司的名义要求曹某将这些钱款交给赵某曹某并不清楚
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债务往来只是按照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交给当时的法人赵某该判决中第三人赵某辩称
曹某用个人账户收取装修押金的行为在当时属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正常现象因为当时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非常
混乱公司员工代收购房款的情况都存在曹某代收的款项不止装修押金还有物业费供暖费等而且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也给出
具了相应的发票本案因为是装修押金所以没有出具发票但是以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收据曹某之所以会将其收取的款
项交给赵某是因为赵某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代付了要退给业主的四十余万元款项所以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表示后续收取的款
项用来偿还赵某垫付的钱但到目前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也没有还清赵某的垫付款该判决认定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曹某
作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依据查明的事实曹某作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收取案涉款项后已将上述款项
交付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原法人赵某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针对上述款项亦出具了收据现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曹
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故对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曹某返还其以个人名义收取未入账的装修押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
依法不予支持该案判决驳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中赵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书其中载明委托
人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王某为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新华阳光大厦一号楼
103房屋转让时宜一代签订转让协议二代办转让相关手续三其他相关事宜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民事行为发生
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肤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
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
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前提条件依据本案查明
的事实赵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互负债务故赵某关于债务抵销的答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
信如赵某认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其他款项争议可以另行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47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曹某作为北京某
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收取案涉款项6万元后将上述款项交给赵某赵某作为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案涉6万元
后未将款项交付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害了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利益对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赵某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
公司6万元损失的要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
8年修正第147条第1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18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020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21津0109民初1228号
民事判决2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损失6万元3驳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2万元由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4万元已交纳由赵某负担8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万元由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4万元已交纳由赵某负担8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再审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赵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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