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上)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
使用本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
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
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一
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
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
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
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
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
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
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
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
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
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第四节 制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
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
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
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
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
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
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
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
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第二百零一
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
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二百零二
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
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
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