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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下)

2025-04-12 00:00  瀏覽數:86  來源:Kukulkan    

第二百零四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
民法院审查事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二百零五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
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
请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
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六
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
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
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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