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观点四上
——基恩法官陈词
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
正义观念。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在一开始我想首先把两个问题放到一边,因为它们并非本法庭所应面对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有罪判决被维持的话,是否
应该给予被告行政赦免。在我们的政府体制下,这是最高行政长官应该回答的问题,而非法官应该回答的问题。因此,我不同
意首席法官的做法,它实际上是在指示最高行政长官在这个案中应该如何做,并指出如果这些指示不被听从则会产生不当之处
。这会导致政府职能的混乱——司法机关是最不应该犯职能混乱错误的机关。我想说的是如果我是最高行政长官,我将在赦免
的路上走得更远,而不是停留在人们提出来的恳求上。我会宽恕本案所有被告,因为我认为他们已经为他们所犯的任何过错付
出足够的代价。我希望大家理解,上述这些评论是我作为一个公民个体所做出的,只不过由于职责的原因,刚好熟知这一案件
的事实。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我的职责既不是向最高行政长官发出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可能做或不做什么,在做出决定的
过程中,我必须完全受到联邦法律的控制。第二个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所为的对错善恶问题。这同样是个无关
法官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在将这一问题放在一边后,我想我无须发表太多评论就可以
有把握地反驳我的同事福斯特观点中的第一部分,同时也是更为诗意的部分。他的论证中所包含的不切实际的因素,经过我同
事唐丁严肃认真分析之后,已被充分揭示。我们做判决所面临的唯一问题是根据《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含义,被
告是否的确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法典的准确表述如下:“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现在我假定任
何一个毫无偏私的观察者,只要乐于理解这些词的普通含义,将立刻得出结论,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威特莫尔的生命”。这
一案件所有的困难从何而来?为什么对本该很明显的结论,却要进行如此长的讨论?无论本案的困难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出来
,它们都可以归结到唯一的根源,那就是未能区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道德因素。坦率地说,我的同事不愿意接受法律条文要求
判决被告有罪的事实。我也是,但与我同事不同的是,我尊重我的岗位职责,它要求我在解释和适用联邦法律的时候,把我个
人的偏好抛在脑后。当然,现在我的同事福斯特不会承认,他个人对成文法的厌恶激发了他的论证。相反,他采用了一种人们
熟知的论证方法,根据这种方法,当一些法律本身没有包含可以用来证明法庭判决正当性的所谓“法的目的”时,法庭可以无
视法律条文的明确语言表述。由于这在我和我同事之间已不是一个新的问题了,在讨论他对这一论点在本案事实上的特定适用
之前,我想先说一说关于这一问题的历史背景和它对法律和政府通常具有的意义。在本联邦有一段时期,法官事实上可以自由
立法,并且我们都知道在那段时期,很多法律条文被司法部门做了彻底的改造。那时公认的政治学原则还没肯定地指明不同政
府部门的位阶和功能。我们都知道这种不确定性在那场短暂的国内战争中所造成的悲剧,该战争是由司法机关作为一方和行政
与立法机关共同作为一方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没有必要在这里重述导致不体面的权力之争的因素,尽管这些因素包括由于国
家不再依据人口数量划分选区而导致的国家议会丧失代表性,以及时任首席法官的性格魅力和广受拥戴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