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1
随后,从警方通报合不合法,到隐私权要不要保护,公众人物该不该就此“一棍子打死”等各种观点产生了激烈碰撞,
而“嫖娼合法化”的旧调也被重新谈论起来。
所谓“嫖娼合法化”,即意味着让卖淫嫖娼活动经法律许可,成为一种被社会认同的特殊“服务”行业。
赞成者的理由归结起来无非有三:
一是“嫖娼合法化”可以解决男性必要的生理需求,有助于减少性犯罪;
二是嫖娼本就“你情我愿”,没必要上升到违法层面;
三是域外一些国家允许性交易合法化,这样做是“顺应潮流”。
这样的理由看似合理,却实在经不起仔细推敲。
从最基本的人性角度说,人性固然是有弱点的,或有贪欲、或存淫欲,但这不等于人就要纵欲。
人类的性权利是平等的,不应该单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使嫖娼合法化,
更不应只为满足男性的性需求就要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性自主权。
而纵容随意、泛滥的性需求,势必对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重要职能就是要规范、纠正、抑制人性的弱点。
换句话说,如果今天我们可以允许卖淫嫖娼来满足人的性需求,
明天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为满足一些人的“快感”同意吸毒等行为合法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