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李某某与刁某某达成口头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向刁某某租赁比亚迪E300电动汽车,租期为202
1年3月至2021年5月。2021年5月22日,刁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本人刁某某于2021年5月22
日应退还押金于李某某4800元,于2021年6月4日退还。刁某某于2021年7月18日向李某某退还押金1000
元,剩余押金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李某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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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 ——孟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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