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四百五
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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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编 第十九、二十章 (447条~462条)》 | 1121字 | 21.6分钟 | 100% | 51 CPM | 49 次 | 1 | 及格,继续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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