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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 1492 24.0分钟 100% 60 CPM 58 5 良好,向更快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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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誌名言: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李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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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 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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