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根据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原则,因利害关系差异,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等,
无论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或不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是,事实的真伪只有一个,法院在
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就相同的事实只能作相同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诉讼中的一人对一个公共的事实
或者证据提出了意见,即使其他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来,审判员也应该对该事实或证据进行当庭释明,
并在质证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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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錯的字 事,实,事,实,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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